摘要: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1821号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失信被执行人: 周海武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丙子居委会三队109号身份证号:3401221983****4073立案时...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182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周海武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丙子居委会三队109号
身份证号:3401221983****4073
立案时间:2021-02-04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周海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加伟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00元,由原告朱加伟负担987元,被告周海武负担27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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