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恢15号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失信被执行人: 褚洋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丙子居委会六队231号身份证号:3401231983****5640立案时间...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恢1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褚洋萍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丙子居委会六队231号
身份证号:3401231983****5640
立案时间:2021-01-06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解除原告王军与被告秦宏武、褚洋萍、孔卫签订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二、被告秦宏武、褚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还原告王军购房款22万元,并支付原告王军违约金10万元;三、被告孔卫对被告秦宏武、褚洋萍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秦宏武、褚洋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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