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决定将下列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决定将下列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发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同时向公安边防、工商、房管、国土、建设规划、民航、高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招投标单位予以通报,由相关部门对其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乘坐飞机、高铁、出境等方面给予限制,并请全社会对其进行监督。
如发现下列失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请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举报,如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0.1
被执行人:杜玉印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5196506xxxx10
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彭营乡司营村柴庄11组63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2315号
执行标的:600386.4元
N0.2
被执行人:王文娟
性别:女
身份证号: 412921197209xxxx00
住址:南阳市二十一学校剑桥郡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2619号
执行标的:494385元
N0.3
被执行人:马兴超
性别:男
身份证号: 412921197008xxxx38
住址: 南阳市二十一学校剑桥郡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2619号
执行标的:494385元
N0.4
被执行人:刘泽尚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4197205xxxx10
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华庄村刘南河65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1849号
执行标的:577433.5元
N0.5
被执行人:杨辉
性别:男
身份证号: 411329198003xxxx19
住址: 社旗县赊店镇北榆园街19号
执行案号:(2021)豫1303执2741号
执行标的:892315.80
N0.6
被执行人:帅金宏
性别:男
身份证号: 412924197409xxxx54
住址: 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方营村高李营1组31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3760号
执行标的: 2265397.5元
N0.7
被执行人:姚长京
性别: 女
身份证号: 412924197903xxxx6X
住址: 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方营村高李营1组31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3760号
执行标的: 2265397.5元
N0.8
被执行人:徐宝库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12924197502xxxx53
住址: 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高李营1组52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3760号
执行标的: 2265397.5元
N0.9
被执行人:张汉忠
性别:男
身份证号: 412924197103xxxx14
住址: 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王村赵庄4组20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3760号
执行标的: 2265397.5元
N0.10
被执行人:梁健芳
性别: 女
身份证号: 412924197108xxxx25
住址: 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王村赵庄4组20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3760号
执行标的: 2265397.5元
N0.11
被执行人:崔玉海
性别:男
身份证号: 412924195504xxxx14
住址: 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方营8组205号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3760号
执行标的: 2265397.5元
N0.12
被执行人:韩学凤
性别: 女
身份证号: 412901195810xxxx26
住址: 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李相公庄村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3742号
执行标的: 2032000元
N0.13
被执行人:徐海林
性别:男
身份证号: 412901195601xxxx39
住址: 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李相公庄村
执行案号: (2021)豫1303执3742号
执行标的: 2032000元
特别声明
一、本次曝光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本次所曝光的人员为2021年11月9日之前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三、以上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并书面申请更正。
四、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